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1-14 09:4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苏财税〔2025〕30号
【成文日期】2025-12-26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80%。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四、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自行申报减征。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选择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
五、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申报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另行规定。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个人取得所属期为2025年度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并于2026年申请减征优惠的,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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