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5 14:12 访问次数: 来源:丹阳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件要求编制而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在上级党委和丹阳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提升税务治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公示。主动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6540户。全年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网站-区县信息公开栏目-丹阳市税务局相应版块主动公开行政执法类信息5条,其中非正常户公告公示12次;欠税公告公示4次;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12次;行政检查4次。主动公开机构概况3次、人事任免5次。及时发布区县通知公告与区县工作动态等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二)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了依申请公开各项工作。2025年共收到并办理1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自然人申请件10宗,其他组织1宗,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其中,属于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8宗;转为咨询及撤销3宗。对于不予公开的申请均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答复,明确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关注申请人的反馈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解答并改进,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政府信息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及时发布与维护更新相关政府信息。主要依托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网站-区县信息公开栏目-丹阳市税务局相应版块进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线上办理管理。所有公开内容均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及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严格审查。有动态清理机制,及时下架失效信息。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主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丹阳市税务局版块。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由专人负责网站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由专人受理线上邮箱、线下邮寄及现场当面依申请公开事项。今年线上依申请公开数量较去年大幅上升,线上平台正成为申请人高效便捷申请公开事项信息的重要载体。除此以外,我局还通过办税大厅现场电子展板,纸质税务宣传手册,镇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光明网等网络媒体对外发布信息。为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监督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制定专项考核指标。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由各成员部门协同完成。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效。今年我局按照最新相关工作要求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并更新调整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人员。为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301

行政强制

1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0

0

0

0

0

1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示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8

0

0

0

0

0

8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2

0

0

0

0

1

3

(七)总计

10

0

0

0

0

1

1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5

0

1

0

6

0

0

1

0

1

2

0

0

0

2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与群众实际需求契合度有待提高。在主动公开涉及政策解读等相关信息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政策专业性和准确性,还要采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比如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以便群众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此外,在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应主动加强与申请人得沟通协调,明确申请的具体内容,并提供涉税咨询,有效防范和化解涉税领域的矛盾问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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