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常州鑫博锐纺织品有限公司催告书(申请法人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1-28 09:2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鑫博锐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320411MA25G7466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法人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1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法人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10号应补缴增值税337586.9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20713.2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教育费附加8877.11元,地方教育附加5918.08元,企业所得税194703.6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法人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姚伟伟 0519-898587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1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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