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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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26-02-1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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