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码”藏玄机 “大数据”破迷局
——揭秘盐城红升加油站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12 17:14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盐城市红升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盐城市红升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62.58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地处交通要道却“申报惨淡”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数据分析人员通过系统比对发现,盐城市红升加油站地处交通要道,站前道路车流量大,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同行业相比却明显偏低,存在申报不实的嫌疑。稽查部门决定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核实加油站的实际经营规模,收集第一手的账务资料,并对该加油站进行实地检查。在现场,检查人员发现加油站业务繁忙,并不像申报数据所体现的那样“生意惨淡”。但在依法对经营场所的加油机和电脑进行数据采集时发现,该加油站未使用加油站管理系统,电脑里也没有任何销售台账,仅在站长办公室的铁皮柜里翻出几本零散的手写出入库单据,无法反映真实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心生疑惑,一边默默统计当日加油笔数和预估营业额,一边核对手写单据上的油品出库量,发现初步估算的销售额与该站申报数据相差明显,“少计收入” 的嫌疑被进一步放大。

资金流“破冰”:消失的收款账号藏玄机

检查人员调转方向,依法调取了加油站对公账户流水,发现对公账户每月入账金额寥寥,与现场观察到的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对公账户资金流入远低于申报销售额,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会不会有隐藏的个人收款码?”这个念头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加油站负责人的个人银行流水,同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起协查请求。几天后,线索浮出水面:该负责人名下登记了2个手机号码,分别绑定了不同的第三方支付收款账号。其中一个账号在2021年至2024年4月期间交易频繁,流水巨大,但在 2024年5月突然“戛然而止”,而另一个账号则继续正常交易。

更巧合的是,通过税收系统查询发现,2024年5月,该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恰好对其开展过一次风险应对。“刚被风险提示,就停用一个收款账号?这绝不是巧合!”检查人员敏锐地察觉到,这个“突然消失” 的收款账号,很可能就是隐匿收入的“关键证据”。

约谈攻坚:铁证面前瞒不住了

结合前期的调查取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约谈该加油站投资人。“这些资金流水怎么解释?两个收款账号为什么一个停用、一个继续使用?”在约谈室里,检查人员将银行流水、支付平台交易记录、手写单据等证据一一摆放在投资人面前。面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多重证据,投资人承认了其通过使用多个收款二维码收取加油款,但只将部分款项进行申报纳税,2024年5月收到税务部门的风险提示后,担心被查处,紧急停用了其中一个收款账号。经核实,该停用账号对应的隐匿销售收入共494.51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盐城市红升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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