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盛业、美轩、张慧)
| 发布时间:2026-03-10 15:1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盛业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04MA1MP0M64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138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1380号),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48648.6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5.4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教育费附加4459.46元,地方教育附加2972.97元,企业所得税67242.6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美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3MA1Q2YJ74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177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1770号),你单位应缴纳罚款5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张慧(纳税人识别号:32082919760101302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61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610号),你应当缴纳罚款77826.45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姚伟伟 0519-898587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