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21号)

发布时间:2026-03-02 16:18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二十一条,认定你单位2018年-2021年开具的6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 36484488.2 元,税额 1483651.05 元,价税合计 37968139.25 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周彦 座机电话0512-698262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1

苏州市慧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91320505MA1WA9R76R

苏州税一稽处〔202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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