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信息
主 题: 法治同行·惠企为民
时 间: 2026年4月10日9:00:00-10:00:00
嘉 宾: 吴江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戴建忠
税政一股股长胡怡
税政二股股长顾婉菁
税政三股副股长缪国锋
社保和非税股副股长王丹
第一税务分局局长王勇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听众朋友,观众朋友,各位网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收听、收看吴江区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正在播出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我是主持人申亚。
今天的上线单位是:吴江区税务局,嘉宾是:吴江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戴建忠,税政一股股长胡怡,税政二股股长顾婉菁,税政三股副股长缪国锋;社保和非税股副股长王丹;第一税务分局分局长王勇。嘉宾将围绕“法治同行·惠企为民”主题和大家进行交流。节目的一开始,请戴局长以及各位嘉宾和大家打个招呼。[2026-04-10 9:02:25]
【戴建忠】主持人好,听众朋友、观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吴江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戴建忠。今天,非常高兴能通过FM89.1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2026-04-10 9:03:05]
【胡 怡】大家好,我是吴江税务税政一股股长胡怡。
【顾婉菁】大家好,我是吴江税务税政二股股长顾婉菁。
【缪国锋】大家好,我是吴江税务税政三股副股长缪国锋。
【王 丹】大家好,我是吴江税务社保和非税股副股长王丹。
【王 勇】大家好,我是吴江税务第一税务分局局长王勇。
【主持人】欢迎戴局长以及各位嘉宾的到来。各位听友、观众、网友,您可以选择在广播FM89.1收听节目,也可以在蜻蜓FM、云听app收听节目,还可以在“今吴江app”“今吴江视频号”收看每一期节目的现场直播。
直播室热线0512-63316891、微信公众平台“声动吴江891”留言咨询持续为您开通,如果您有问题、困惑或者是有相应的意见建议,我们帮您现场提问嘉宾。[2026-04-10 9:04:20]
【主持人】戴局长,先来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2025年吴江区税务局税收工作的总体情况和2026年的打算吧?[2026-04-10 9:04:56]
【戴建忠】好的。2025年,是满载挑战与收获的一年,全区税务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聚财生财并举,用实绩实效扛起“挑大梁”责任,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
过去一年,我们坚持完善“政策找人”落实机制,推动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上,聚焦新材料、新能源、高端制造、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推出个性化培育服务,精准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税收优惠。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上,我们坚决落实稳外资稳外贸政策,持续优化跨境电商、“离境退税”等便利化举措,全年办理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8%;精准辅导外商利润再投资新政,为我区对外开放增添新活力。在服务提振消费活力上,我们聚焦“两新”政策落地,大力推进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便利服务;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有效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
过去一年,我们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坚守法治公平、合规发展不动摇,推动税费服务向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升级,全力打造便捷高效、暖心舒心的税收营商环境。在办税便利方面,深耕“智税无忧”服务品牌,全面推广征纳互动平台,实现97%的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全国通办”;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出高频咨询事项统一清单,开展三地联合可视答疑,首批推出医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20项;与便民服务中心、商圈、银行共建15个税费服务驿站,延伸办税缴费、政策辅导服务圈,切实让纳税人缴费人办事少跑腿、好办事。在优化服务方面,建立“伴随式”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同时,深化税企常态化沟通,开展“一乡镇一沙龙”税企沟通27次,面对面倾听诉求、精准解决问题。在引导合规方面,鼓励依法诚信纳税,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企业数量同比上涨42%,A级纳税人占比位居全市第一;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涉税中介信用积分400分以上占比提升至58.3%,位居全市第一。
经过一年的努力,全系统先后获评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苏州市“抓项目、强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在吴江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蝉联第一等次。[2026-04-10 9:09:51]
【主持人】戴局长,2026年区税务局的工作重点是什么,又有哪些打算呢?[2026-04-10 9:10:03]
【戴建忠】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站在新征程、新起点上,区税务局将牢固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法治观、生态观,以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吴江税务新实践为主线,凝心聚力再出发,深入推进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和效能税务建设,加力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更好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一是聚力财力保障,筑牢发展根基。我们将锚定全区收入目标,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健全收入责任共担、税源培育服务等机制,用好税收数据、外部数据、经济数据,建好税源账、增收账、共治账,推动税费收入规模、质量、增速与吴江经济发展同频共振;持续深化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精准研判税源变化,在产业布局、税收征管、政策支持上协同发力,促进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良性循环,为民生改善、项目建设、城市发展提供更坚实的财力支撑。
二是聚力政策落实,激活发展动能。我们将持续聚焦“4+2+1”化产业体系、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精准推送、精细辅导机制,推动减税降费及退税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持续做好外资外贸、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领域政策服务,用心用情为企业减负增效、为发展添能蓄势,让政策红利真正转化为企业的发展动力。做好协同创新文章,精准对接高质量发展、高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进一步完善党政涉税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深化“税务+”跨部门的信息互通、服务互融。
三是聚力服务升级,营造公平环境。我们将主动融入区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持续深耕“智税无忧”服务品牌,深化运用征纳互动,集成优化“一网通办”“跨区通办”“问办协同”等便捷服务场景,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大力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园区和基层“三服务”专项行动,全面回应企业涉税诉求。以服务转型促合规发展,优化“服务前置”“定期提醒”“全程跟进”伴随式服务机制。[2026-04-10 9:12:08]
【主持人】戴局长,据我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的“春风行动”同样推出了多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能否介绍一下今年我们税务部门有哪些便民举措呢?[2026-04-10 9:14:13]
【戴建忠】这方面的内容,让我们第一税务分局王局来介绍一下吧。[2026-04-10 9:14:21]
【王 勇】好的,我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吴江区税务局立足本地实际,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从拓展线下服务触点与深化内部流程改革两端同步发力,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高效、有温度的服务体验。
一、打造“新理念”的服务体系
一是树立“伴随式”理念,将服务贯穿纳税人缴费人从新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全面涵盖纳税服务、基础管理、风险应对等全流程环节。升级智慧响应平台,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挖掘诉求,依托“黄橙红”三色争议预警化解机制、诉求响应专家团队、税费诉求晴雨表报告,确保合理诉求“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持续换位跑,让纳税人缴费人“找得到人、解得了惑、办得了事”,全程相伴办税缴费过程,用响应速度传递服务温度。
二是树立“协同共治”理念,突破部门壁垒障碍。吴江区民营经济繁荣,已经形成了高端纺织、光纤通信、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为主要行业、“一镇一品”集群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业格局,乡镇政府、行业协会掌握辖区企业的集群特征、发展痛点和共性诉求,是产业政策制定和税收政策落实的重要参与方。与乡镇政府、重点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是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统筹的实际需要。
三是树立“精准服务”理念,适应征纳关系转型趋势。为了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深入挖掘纳税人共性特征和个性需求,以乡镇沙龙为载体,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辅导、操作培训。今年,我们的“一乡镇一沙龙”年度计划已经出炉,届时大家可以通过苏州税务公众号关注每一期的沙龙主题和开展时间。
二、搭建“超贴心”的线上平台
一是全时响应,打造“等你”智能服务矩阵。“征纳互动”平台现已部署智能客服“悦悦”和功能强大的知识库,构建7×24小时智能服务矩阵。简单咨询由AI即问即答,复杂问题一键转人工。依托AI智能技术,大幅压缩办税咨询响应时长,构建“零时差响应、全流程在线”的智慧服务体系。
二是精准推送,构建“找你”服务新场景。深化运用“反向拉起”机制,“精准推送”解决纳税人需求,针对开业、注销等关键环节,自动提供行业专属服务包,达成“政策找人”的精准服务效果。分批次精准锁定纳税人,开展“一对一”精准推送,努力构建“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定制服务广覆盖”的新场景,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切实为实体经济纾困解难、精准服务。
三是数据赋能,升级“懂你”服务洞察力。通过智能大数据分析,构建纳税人画像体系,进行精准合规引导,把握纳税人深层需求,提升服务洞察力。在以文本形式为主的基础上,从纳税人缴费人的阅读习惯入手,制作图片、视频等信息进行推送,提升内容的可读性,实现从“海量搜索”向“一键获取”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征纳互动”平台,纳税人缴费人可实现办税事项跨域通办。依托平台提供的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跨区域协同能力,构建“远程虚拟窗口”,通过收件地、办理地协同配合,按照“异地收件、协同服务、属地办理”方式,开展跨区域税费事项办理服务。
三、创新“有温度”的信用管理
2025年7月1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核心就是要让守信者“得实惠”、让不小心失信的“有出路”。
首先,评价的覆盖面更广。以前主要是针对企业,现在只要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都可以自愿申请参评。这意味着更多的小微主体能拥有自己的“信用名片”,享受信用带来的便利。
其次,评价的“尺子”更科学了。比如,新办法优化了起评分规则,新增了一档93分起评。适用于非经常性指标缺失(非经常性指标主要是指税务检查这类不常产生的信息),但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经营主体。也就是说,企业近三年虽然没有被抽到过税务稽查或者纳税评估,但平时税款和社保费都正常申报、记录完整,就可以拿到93分的起评分。同时,新办法还调整了扣分计分方法,针对一部分申报缴款指标,从原办法的 “按申报期限分次累计” 改为 “按月累计”,1个月内存在多个税费种逾期申报的,只计算1次,1个评价年度最多扣12次,避免了小失误被过度放大。更重要的是,新办法也明确了一些不影响评A的情形,比如企业因为正常经营原因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会影响大家拿A级信用,明确了“正常原因”,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这让大家可以更安心地经营。
第三,修复的“通道”更宽了。这是此次变化的一大亮点。新办法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的修复力度,鼓励大家“即知即改”。比如,失信行为发生3天内就纠正的,可以按100%修复原扣分,同时,也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对于经营主体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的,由原来的缴清后修复调整为渐次修复,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新办法也放宽了直接判定为D级的修复等待期,由以前的需满足12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放宽为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修复等待期分为3档。(3个月、6个月、12个月)
最后,结果应用更实、更暖。对于A级经营主体,激励措施继续延续升级。不仅能一次领用多个月的发票,连续三年评A的还能享受办税“绿色通道”。新增了A级经营主体下一年度信用评价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计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而对D级纳税人,新办法在保持核心惩戒措施的同时,也优化了执法的公平性,减少了不必要的叠加处罚,让惩戒更加精准适度。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创新服务举措,聆听纳税人反馈,在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上深耕细作,让办税体验再上新台阶。[2026-04-10 9:19:58]
【主持人】感谢王局长的介绍,我们了解了税务部门现阶段推进的一系列举措以及为纳税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各位听友、观众、网友,如果您有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直播室热线0512-63316891、微信公众平台“声动吴江891”留言咨询持续为您开通。[2026-04-10 9:20:23]
【主持人】听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听正在播出的《政风行风热线》,今天的上线单位是:吴江区税务局。您可以选择在广播FM89.1收听节目,也可以在蜻蜓FM、云听app收听节目,还可以在“今吴江app”“今吴江视频号”收看每一期节目的现场直播。继续今天的话题。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完成从“暂行条例”到“法律”的升级。那么在新法实施后对企业经营、市场主体权益、税收征管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可以跟大家介绍一下吗?[2026-04-10 9:21:15]
【胡 怡】好的,我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简称“《增值税法》”),确定《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收入占比最大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第一次实现了法律效力层级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增值税法》共6章38条,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包括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总体来看属于政策的平替、平移。同时,对现行有效的制度规定进行了集成和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变化:
一是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是构建了一套新的概念体系以明确征税对象。引入“应税交易”概念,优化视同应税交易和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明确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比如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以前要视同销售征税,新法实施后不需征税。
三是“销售金融商品”是否属于“在境内发生”具有新的判定标准。第四条对“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边界进行了明确,并对“销售金融商品”单独界定,明确“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的”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在境内发生”的销售金融商品。
四是“视同销售”范围缩窄。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内容减少为3项具体内容,分别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以及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五是对混合销售重新定义,不再使用混合销售表述。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六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可能有进项抵扣的空间。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的抵扣方面,条款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体现了“应抵尽抵”的原则。
七是新增一般反避税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依规予以调整。
八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跨部门协作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2026-04-10 9:24:06]
【主持人】好的,感谢胡股长的详细介绍。去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规划提出要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能否介绍一下税务部门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04-10 9:24:45]
【顾婉菁】这个问题由我来介绍,税务部门围绕“十五五”规划鼓励基础研究、支持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已经出台了一整套覆盖研发投入、企业主体、成果转化、设备更新的优惠政策。
第一个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3年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
第二个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这两类企业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让创新前期投入大、盈利慢的企业没有后顾之忧。科技型中小企业还能叠加享受小微企业等优惠,政策红利层层加码。
第三个是支持创新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还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第四个是激励企业设备更新。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2023年3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下一步,吴江税务将持续认真落实落细支持科技创新各项税费政策和服务举措,确保相关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以税收力量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2026-04-10 9:27:29]
【主持人】谢谢顾股长的介绍,那么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也是我们优化营商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去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颁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项政策吗?[2026-04-10 9:28:26]
【顾婉菁】这项政策涉及的是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关于预提所得税,境外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一家企业,就是所谓的外资企业,境内的外资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国内法依法纳税的经营以外,也会向母公司支付一些股息红利、利息,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境外母公司产生这些所得,目前按照我们税法的规定是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这是境外的母公司需要缴纳的,我们的外资企业在对外支付时帮助扣缴。
涉及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大家都很熟悉的递延纳税政策。在2018年,四个部门出台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境内利润再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时不征收预提税,等你收回投资的时候再进行补缴。第二个政策也就是三个部门联合新出台的2025年2号公告,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外资企业分配利润后,在2025年1月1号到2028年12月31号,这4年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而且抵免的额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2026-04-10 9:31:12]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顾股长的详细介绍。最近,我也收到了税务发来的信息,提示我们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缴正在进行当中,这也是每个自然人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一件事情,那么在汇缴申报时除了可以填报社保、公积金等扣除项目以外,还能填报哪些扣除项目?每一类扣除的标准又是多少?[2026-04-10 9:31:42]
【缪国锋】好的,我来具体介绍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增进民生福祉,自2019年开始,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叠加扣除,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具体来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指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需要补充的是,25年开始,国家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发放育儿补贴,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不影响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的扣除。子女教育是指为子女自年满3周岁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期间的教育支出,按照每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是指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住房租金是指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苏州地区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赡养老人是指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以上是7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简要介绍,具体规定大家可以通过个税APP首页查看,在此也提醒大家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026-04-10 9:35:39]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播出的《政风行风热线》,今天的上线单位是:吴江区税务局。这个时候,我们来关注平台上听友的留言咨询问题[2026-04-10 9:36:06]
【来电1:徐先生】请问:我在个税APP上汇缴申报时,系统提示我的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为非首套房贷款,该怎么处理?[2026-04-10 9:37:54]
【缪国锋】好的。今年系统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校验规则,加强了提示提醒。如前面所讲,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您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所以您可以通过贷款的银行APP查询或联系贷款银行确认该笔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以及贷款合同的起止时间。若确实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或贷款已结清,应当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作废,若您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且贷款尚未结清,并已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可继续进行申报。[2026-04-10 9:39:27]
【来电2:顾女士】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5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2026-04-10 9:41:15]
【顾婉菁】好的。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6-04-10 9:42:56]
【来电3:钱先生】嘉宾好,我们是从事劳务派遣的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税法实施以后还能享受差额简易计税吗?[2026-04-10 9:44:28]
【胡 怡】好的。不可以享受差额简易计税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已取消。[2026-04-10 9:45:33]
【来电4:徐女士】您好,2025年12月,我们公司给境外股东分配了1000万元的利润,境外股东用该笔分红在境内新设企业,假设到2028年仍有抵免余额,2029年还可以使用吗?[2026-04-10 9:47:31]
【胡 怡】好的。可以的。财税公告规定税收抵免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2026-04-10 9:47:58]
【主持人】听众朋友,观众朋友,各位网友,今天《政风行风热线》的上线单位是吴江区税务局,参与方式:在“声动吴江891”微信公众号的最下方“政风行风”板块,点击“满意度调查”进行参与,对每一期的上线单位进行打分。继续今天的话题。[2026-04-10 9:48:36]
【主持人】: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到了税务部门,涉及企业和个人关心的各个险种,下面请社保和非税股王股长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职工社保费的征缴情况。[2026-04-10 9:49:03]
【王 丹】:好的,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调整后用人单位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即人员增加、人员减少等业务)、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用人单位按照现行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每月25日前申报并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026-04-10 9:50:51]
【主持人】:了解了优化调整后的申报缴纳流程后,请继续介绍一下用人单位社保费的一些基本缴费政策。[2026-04-10 9:51:08]
【王 丹】:好的。首先来了解一下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常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进行确定。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如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工资基数受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限制。即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一般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确定。
自2022 年起,我省按自然年度申报缴费基数,2026年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为1月11日-5月25日,请各企业及时申报本年度的缴费基数。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情形,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一次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每月仅需根据系统生成的待申报数据确认申报应缴费额,及时完成缴费就可以了。
接下来介绍一下现行用人单位主要险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的费率为16%,个人部分8%;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的费率为0.5%,个人部分0.5%;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仅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的费率为7%,个人部分2%,外加每人5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生育保险费仅由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0.8%。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几个事项:1.用人单位每月进行申报时,必须先到人社和医保部门完成增减员事项,进行社保费申报时务必先确认申报系统中增减员是否已调整到位;2.缴费方式建议优先选择三方协议缴费,用人单位需签订有效的三方协议;3.请用人单位务必在每月25日前完成申报并自行在客户端或电局进行扣款操作,否则将影响社保(医保)待遇,且一旦欠费,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26-04-10 9:53:43]
【主持人】好的,谢谢王股长的介绍。今天节目即将进入尾声,最后我们看到平台上,还有听友在发来信息,我们再来解答一个问题。[2026-04-10 9:54:01]
【来电5:钱女士】嘉宾好,我是一家新办公司,已办理社保登记,想请问一下每月可通过哪些方式申报缴纳社保费啊?[2026-04-10 9:55:12]
【王 丹】好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026-04-10 9:55:46]
【主持人】好的,感谢王股长的解答。听众朋友,观众朋友,各位网友,今天的上线单位是:吴江区税务局。五位嘉宾围绕“法治同行·惠企为民”主题与听众进行交流。很多朋友也是通过热线跟我们的嘉宾进行了互动。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节目到这里就接近尾声了。节目最后,戴局长还有什么想跟大家再交流交流的?[2026-04-10 9:56:19]
【戴建忠】谢谢主持人。借此机会我们也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吴江区税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谢谢,谢谢大家![2026-04-10 9:56:37]
【主持人】谢谢戴局长!我相信我们的听众朋友也会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务工作,也期待吴江税务今后能取得更好的业绩!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几位嘉宾和我们分享了这么多的内容,也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收听和积极参与,如果大家需要咨询有关业务问题,节目之后还可以拨打税务热线电话12366,我们下期节目再见。[2026-04-10 9:57:56]
【众嘉宾】再见![2026-04-10 9:5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