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26年4月)
| 发布时间:2026-05-11 11: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政策类
1.江苏省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时间是什么?
答: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5月25日。
2.职工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间因离职等原因办理停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需要。用人单位应当为2025年12月在职职工及2026年新入职职工进行申报,除2026年1月6日前办理停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外,单位应为所有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3.被公司外派工作并在异地租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如因工作外派导致租房城市与任职受雇地不一致,请关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推送的消息提醒,并按提示修改或上传材料。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5.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申报操作类
7.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路径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用人单位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电子税务局: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8.江苏省用人单位完成当期社保费申报但还未扣款,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系统提示缴费工资申报失败怎么办?
答:已申报未缴费属于单位存在在途业务的情况,系统不允许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建议用人单位作废申报表后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9.本期增值税申报成功后,但是数电发票可用发票额度没有立即恢复,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尝试点击“可用发票额度(申报前)”旁边的蓝色“刷新”图标恢复可用发票额度。
10.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1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栏次,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规定,“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