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恒禄电器、环鑫电子)

发布时间:2026-05-13 11:28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常州市恒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TAQ094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53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53号),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69921.5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4.51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教育费附加5097.65元,地方教育附加3398.43元,企业所得税422775.2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323886125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0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00号),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281019.13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89671.3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教育费附加38430.57元,地方教育附加25620.38元,企业所得税137672.2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姚伟伟  0519-898587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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