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
| 留言时间:2026-05-21 | 答复时间:2026-05-22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率比税率低,形成了税率差,差额部分可以计成本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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