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库卡车辆部件、姜氏复合材料、仁捷金属材料、宏涛塑料制品)
| 发布时间:2026-06-10 10:2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库卡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XBH31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4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4号),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常州库卡车辆部件有限公司).docx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珏 0519-8985534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6月10日
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686580993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5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5号),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docx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珏 0519-8985534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6月10日
常州市仁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X96Q4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6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6号),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常州市仁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docx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珏 0519-8985534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6月10日
常州新区宏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718638126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7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 〔2026〕1037号),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常州新区宏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docx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珏 0519-8985534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