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江苏新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6-15 15:3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新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C8KQLY8E):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详见附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苏新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常税稽税通〔2026〕1069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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