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数电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问题
| 留言时间:2026-06-18 | 答复时间:2026-06-18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已经按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填写了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还需在发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纳税人在开具数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发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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