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宏涛、仁捷、姜氏、库卡)
| 发布时间:2026-07-23 13:4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新区宏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718638126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7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7号),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市仁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X96Q4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6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6号),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686580993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5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5号),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库卡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XBH31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4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一税通〔2026〕2034号),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珏 0519-8985534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