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员的佣金申报

留言时间:2026-07-23   答复时间:2026-07-2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访问次数: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留言内容:

我司为保险代理公司,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合同,我司与持证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我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员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5号公告第六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我司业务员佣金申报能否参照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申报劳务报酬所得时扣除展业成本?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保险代理企业雇佣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