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库卡、鑫博锐、三扬、世宏)

发布时间:2026-07-28 16:09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常州库卡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XBH31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33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330号)应补缴罚款52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鑫博锐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25G7466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10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100号)应补缴罚款276501.91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三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0602101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028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0280号)应补缴罚款2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市世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04784383133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54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540号)应补缴罚款2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倪晨耀  0519-898587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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