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库卡、鑫博锐、三扬、世宏)
| 发布时间:2026-07-28 16:0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库卡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XBH31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33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330号)应补缴罚款52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鑫博锐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25G7466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10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1100号)应补缴罚款276501.91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三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0602101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028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400000280号)应补缴罚款2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常州市世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04784383133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540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常税稽一强催〔2026〕2320411202500000540号)应补缴罚款2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倪晨耀 0519-898587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 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