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户收款能少缴税?
别因眼前利益毁了长远发展
| 发布时间:2026-07-30 15: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近日,江苏税务部门公开曝光一起利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案件。这起案件提醒经营主体,私人账户收款绝非监管盲区,任何企图通过账外经营偷逃税、规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侥幸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私户收款扰乱公平秩序
通过私人收款渠道归集经营款项,将本应纳入计税依据的收入“账外循环”,从而绕开对公账户监管,隐匿真实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典型的涉税违法行为。无论收款渠道如何拆分、掩饰手段如何翻新,其本质都是通过不报、少报应税收入,逃避法定纳税义务。
江南大学商学院教授朱晋伟指出,利用私户收款偷逃税,不仅侵蚀国家税基,更侵蚀着税收公平的基础。不法经营者借此降低自身经营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破坏了行业良性发展的生态。该案折射出部分经营主体法治观念缺位、合规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此类行为看似降低了短期经营成本,实则是将企业置于巨大的法律和信用风险之中,违法代价远高于“节省”的税费款。
私户发薪漠视个税扣缴法定责任
曝光案件中,企业还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不能免除个人的纳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底前缴纳税款。”朱晋伟表示,若存在相关违法情形,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朱晋伟强调,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工具。既需要企业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需要广大纳税人树立正确纳税观念,摒弃“企业不扣就无需缴税”的错误认知,共同维护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合规经营方致远
我国法律对经营账户开立、使用及报告有着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强调,不得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监管制度也明确个人收款码仅限用于个人非经营性交易,经营活动应当规范使用商户收款码。
“利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典型的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朱晋伟提醒,此外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主体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数量多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缴费信用年度评价中将一次性扣11分,同时一旦被评价为D级经营主体,还可能面临数电发票额度受限、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严格管理措施,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绝非企业的“额外成本”。广大经营主体应以案为鉴,严格规范公私账户管理,如实申报纳税,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方能在公平有序的市场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