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本里的“手写私账”
——揭秘无锡恒康医院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及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
| 发布时间:2026-07-30 15: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无锡恒康医院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及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无锡恒康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工资薪金、支付劳务报酬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9.61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84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7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经营与申报情况反差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至2024年,无锡恒康医院有限公司申报的未开票销售收入占比偏低,与民营医院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不符。
为摸清真实经营状况,检查人员前往该医院开展实地核查。该医院主营健康体检、职业体检等业务,现场可见候检人员很多,体检秩序井然。然而,进一步研判其涉税数据发现,该医院申报的员工每月工资薪金长期徘徊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附近,与该医院良好的经营状况及医疗行业普遍薪资水平形成鲜明反差。经营红火与薪资低洼之间的矛盾,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针对上述异常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立案检查。
角落的日记本成为突破口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医院展开实地核查。检查发现,医院前台收费系统使用的收款二维码直接绑定对公账户,药房库存物资也与台账记载基本一致,表面未见异常。
然而,检查人员在财务室翻阅账册凭证时,无意间在财务柜角落发现一叠日记本。翻开细看,日记本按日期详细记录了大量零星收入,每笔均注明收款方式,账目记载十分细致。这些款项是否已依规入账核算?若未入账,资金又流向了何处?由于收入条目琐碎繁杂,难以与医院对公账户逐笔核对,检查人员决定从日记本的记录人入手,循迹突破。
经笔迹比对,检查人员确定日记本由该医院出纳员所写,遂依法对其开展约谈。约谈中,该出纳员称所记账目并非医院账外收入,并当场出示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记录以示证明。然而,检查人员仔细观察发现,其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内嵌的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极少,通讯录寥寥数人,使用频率明显偏低,疑似非该出纳员日常实际使用的账号。这一反常细节,进一步加深了检查人员的怀疑。
顺藤摸瓜,私户秘密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决定顺着收款方式进一步挖掘,依法调取了该出纳员及医院财务部、销售部关键人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经过交叉比对、综合分析,发现多个账户的大部分资金都流向同一账户,且转账日期、金额与日记本记录高度吻合。经依法调取资金流入账户的注册身份信息,确认为该出纳员名下的另一账号。
经进一步追查发现,该账户收到大量款项后,每月定期集中向多名个人转账,与医院对公账户毫无关联。经全面比对该医院员工名册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证实收款方主要为医院员工和外聘医生。对于医院员工,采取“拆分薪酬”的方式——部分工资通过对公账户发放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通过私人账户转账发放,以此规避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外聘医生,则直接通过私人账户支付劳务报酬,既不开具劳务发票,亦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至此,该医院的违法操作模式已基本清晰:利用医院多名员工的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隐匿销售收入,资金全部汇集至出纳员私人账户,形成“账外资金池”,再通过该账户发放薪酬、支付报酬,将应依法申报的收入隐匿于账外,形成一个闭环运作的逃避缴款链条。

检查人员迅速固定了账外收款、资金归集、私户发放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全链条证据,并再次约谈该出纳员及销售部相关人员。面对完整的证据链,上述人员对全部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多重违法,严惩不贷
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医院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的方式,在账外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共计435万元。同时,利用同一“账外资金池”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支付外聘医生劳务报酬,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违法行为合计造成该医院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9.61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8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医院的违法事实,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7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