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公〔2026〕43号
| 发布时间:2026-08-21 18: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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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6〕186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罚〔2026〕165号)。主要内容如下:认定你单位虚列成本费用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6〕186号)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罚〔2026〕165号)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将罚款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严成栋 联系电话:05138523887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