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26-0127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文字号: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26 〕 5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开展白酒“一品式”管理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31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开展白酒“一品式”
管理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31 10:45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文文号】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26 〕 5号

【成文日期】2026-08-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提升白酒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优化纳税人白酒发票开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决定在江苏省开展白酒“一品式”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江苏省涉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全部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编码信息填报规范(附件1),于2026年9月30日前就其目前在产在售的全部白酒产品赋予编码,实行“一品一码”管理。试点纳税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下赋码方式:

(一)采用商品条码对白酒产品赋码:对于存在商品条码的白酒产品,试点纳税人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辅导下,合规上传和更新具体白酒产品信息,取得产品数字标识。

(二)采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税收编码)对白酒产品赋码:对于无法使用商品条码的白酒产品,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填报具体白酒产品税收编码申请信息,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取得该白酒产品税收编码。

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新品牌、新规格型号的白酒产品,也应按照上述方式赋予编码,实行“一品一码”管理。

三、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及其关联销售单位销售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白酒产品时,应当使用“一品一码”信息,开具带有“白酒”标签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四、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上传《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进行产品赋码、开具发票、申请核价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报告。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酒“一品式”管理编码信息填报规范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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