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拟认定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9-17 17:0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为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附件名单内的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及时办理申报缴费,逾期办理的将被认定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
二、确已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的欠费单位,请到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金湖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金湖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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