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常州市中鸿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9-23 16:4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常州市中鸿化工有限公司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55024422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常税稽一限改〔2026〕45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常税稽一限改〔2026〕45号),请你单位限期内提供与本次发票检查相关的资料:1.销售成本结转凭证;2.货款应付账款明细账;3.其他业务往来证明资料。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常税稽一限改〔2026〕45号),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小燕、李由 0519-8985879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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