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公〔2026〕56号
| 发布时间:2026-09-28 14:3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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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6〕253号)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不罚〔2026〕6号)。主要内容如下:认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已判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6〕253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单位)如对《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不罚〔2026〕6号)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王兴邦 联系电话:05138523897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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