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报送收入问题
| 留言时间:2026-09-24 | 答复时间:2026-09-28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网络主播的收入是通过工作室,合作单位结算的,平台企业什么时候报送主播收入信息?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网络主播个人从平台取得了直播打赏,或视频制作发布等收入。相关收入通过主播成立的工作室或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统称相关结算主体)结算。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某币、某豆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网络主播账户且其可自主提现的时点报送相关结算主体的收入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