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8-31 09:49 |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5〕5号
【成文日期】2015-08-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惠民生政策精神,进一步降低税负、促进公平,现对全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文件解读:《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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