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1417710-7/2018-0377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11-19
发文字号: 2018年第4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1-20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15:16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二、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额×附征率

  附征率标准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分行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所得按照征管法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比照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镇地税规【201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业名称

附征率

工业(修理修配)、商品流通、物资流通

0.25%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1.5%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

0.3%

建筑安装

0.4%

文化体育

0.25%

饮食服务、娱乐业、其他服务

0.8%

其他行业

0.8%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文件解读:《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