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0 16:10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公告》出台背景

  今年,个人所得税税法颁布修正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负大幅下降。普通工薪阶层因新税改获得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一,也应该享受个税改革的政策红利。同时,国家近几年大力为了鼓励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全面推行减税降费政策。个私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偿,同时也是当前自主创业的重要形式之一。鼓励和帮助个体经济发展,也是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今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扩大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也就是降低了查账征收户的税收负担。为了税负公平,鼓励和支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加快发展,现拟对双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下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双定户。对未办理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门临代开发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照双定户附征率。

  (二)明确分行业附征率

  各地按照调整后全市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公告)分行业执行。为保证政策延续,行业分类没有改变。

  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全省核定征收的比例统一为工程价款的4‰,不做调整,实际征管时,鼓励扣缴义务人规范核算,适用查实征收。

  货运代开附征,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范,我局无权进行调整。

  除建筑安装和公路运输外,其他行业附征率均在测算税负下降范围内平均下调50%。

  (三)明确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为配套《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而调整,并与《个人所得税法》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生效时间相一致。

  (四)《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镇地税规〔2013〕2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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