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6-28 19:0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确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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