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20-0035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6-05 发文字号: 2020年第2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6-10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0 16:43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2020年第2号

【成文日期】2020-6-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存档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全部联次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全部联次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代征人应当于使用税收票证当月的月底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及时办理税款缴库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办理税款缴库。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应当于当日或次日全部解缴入库。

三、本公告所称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文件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