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9 19:5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预征率作出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1.5%执行。
(二)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保障性住房信息由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同时废止。
例如,江苏省某纳税人开发了原预征率为2%的某房地产项目,2024年1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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