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7-20 21:2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2026年第4号
【成文日期】2026-07-2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全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停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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