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26-07-20 22:2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全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省停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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