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6:5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汇缴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上述纸质资料报送。
4.其他相关资料:
(1)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省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税收优惠办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具体优惠项目对应的和留存备查资料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享受优惠的企业需要在汇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企业需要在汇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四)资产损失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损失具体政策规定及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栏目内容。
(五)特殊性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选择适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须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填报。
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栏目内容。
(六)其他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政策性搬迁项目、境外所得税抵免、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算分配信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建筑企业总机构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等。
四、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电子税务局入口”。
上门申报。纳税人需要上门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