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10:37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办税服务厅,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汇缴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财务报表。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上述1.2.纸质资料报送。

四、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电子税务局入口 。

上门申报。纳税人需要上门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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